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