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