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并经业主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