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