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之日起成立。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