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确定业主大会成立会议表决权计票方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入选条件,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六)需要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上决定的其他事项。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前款规定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业主对公示事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自行解散。未按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