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