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销售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