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防灾减灾救灾、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