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Article 12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防灾减灾救灾、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