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按照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