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