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