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符合免缴、减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