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时使用海域第二十八条有效临时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临时使用海域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