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临时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作出临时海域使用许可决定;不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