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