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十七条有效海域使用申请依法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合同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取得后,发生变更或者转移的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