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价格评估、海籍调查等工作,拟定出让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