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十八条有效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审核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