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合理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发掘出土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遗址出土文物。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