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于遗址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与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迁。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