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