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挖塘、挖渠、挖砂、取土、取砖、建坟、立碑、垦荒、放牧、打井、焚烧;
(二)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攀爬踩踏;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五)移动、破坏保护标志、界桩;
(六)种植深根系植物;
(七)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
(八)生产、储存、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九)擅自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铁塔;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永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因限制种植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