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沟通协作,及时通报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加强联动处置,协同推进区域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