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处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