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普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