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