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完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推动与公共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市民热线、智慧信访等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共享。推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