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员队伍管理机制,强化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开展业务培训,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应当健全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本市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理论研究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调解学院建设,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