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法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提供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