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且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