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