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