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