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完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具备法定和解条件的,应当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以促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纠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