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化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