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效衔接,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