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