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