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监督保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