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