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本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