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