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营商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