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安肇新河流域内的相关水域及沿岸的垃圾进行打捞、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