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尚未生效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肇新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对内源污染较重的区域采取清淤疏浚、水质净化、培育水生动植物等措施,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