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

在安肇新河流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