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