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因特定用地条件限制,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