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