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