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绿化设施实际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